为区别起见,在此,将自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以后的各阶段称为哲学诠释学,前者则为解释技艺。
同时,因为在法的运动中应用和形成的知识来自许多学科,从物理学到哲学,从文学到计算机科学,从逻辑学到经济学,学界过去或把法学说成是人文科学,只是着眼法的价值,或把法学说成是社会科学,只看到其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均失之片面。第二,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具有统合性,不会停留在片断的、琐碎的知识上,可以拓展人们对社会的理解。
其附产品是我们还在争论法学教育是否为职业教育。(12)参见梁坤: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发展及其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第136~150页。以比格兰的分类为基础改进的(不包括生命维度)学科图式如图2所示。我国法学长期是非教义派的,只不过不那么高大上,同样,教义学一直也是粗放的,技术含量太低,教义学一词至今不为多数人熟识。实践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行动和政治行动,自身就是目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地行动,处在此领域的是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历史学。
(37) 在图2比格兰模型中,法学属于软/应用科学,但法学界长期对此无甚回应,只是在1983年才由阿瑟斯提出了法学研究的类型的模型,(38)显然这是基于比格兰模型而提出的,它为确立法学的学科特点奠定了基础,如前述,它们是本文的法学学科矩阵的重要来源。法庭科学是收集和分析过去的信息的科学方法,具体为识别、收集、确认、个性化和解释物理证据,在完成相关的刑事或民事法律执法取证中特别重要。(二)禁止报道未成年涉罪人员姓名但不能过于绝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涉罪人员"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过于绝对。
大法官罗杰(Rodge)负责撰写此次判决,阐述各参审法官的一致意见,认为:匿名将会违背新闻规律而威胁新闻媒体的生存。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这些规定之外还有旨在增进审判参加者隐私、尊严和名誉利益的私法救济途径,即民事责任措施作为补充。再次,报道涉罪人员姓名对我国公正审判的影响极小。但是对是否可以公开被追诉人姓名并没有明确的建议。
所以尽管法国模式有自身的价值,但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拒绝采用刑事惩罚规则。在民事责任方面,可以按照两种侵权行为追究责任:一是在判决前有罪推定的报道事后证明是无罪的,可以按照侵害名誉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
2000年新修正的刑法第35条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人是否有罪(或者所受刑罚)进行民意测验或者公布、评论测验结果的,(传播人)将被科处10万法郎(1.5万欧元)的罚款。7.布洛克,贝尔纳·布洛克:"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上),施鹏鹏等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如果媒体对涉罪人员匿名报道,公众就难以监督涉罪人员刑罚的执行情况。不仅如此,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别法中,还有专门条款对未成年嫌犯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规定。
(一)法国:可以公开被追诉人姓名但不得妨害无罪推定 在法国,立法对诉讼期间新闻报道的限制突出表现在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强化上。1992年,联邦调查局修改了应当录入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的信息范围,允许载入未成年人犯罪历史记录,但这些犯罪记录限于"严重或重大的少年犯罪记录"。3.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公诉和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因为其没有被生效判决定罪,可以统称为"被追诉人员",再加上已经被定罪的罪犯,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涉罪人员",对他们的报道,也可以简称为"涉罪报道",而我们所谈的中心问题也可以概括为"媒体对涉罪人员姓名的报导规则"。因此,对于不当公开未成年涉罪人员姓名、对于成年人的错误、不实的涉罪报道,存在追究媒体和记者的责任的问题。
2009年,由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英国报业协会、英国编辑协会、泰晤士报业集团共同发布的行业自律协定《刑事法庭报道限制》中用几个条文简要地进行了总结 :"不得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中隐藏信息" (第0.2.2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审判后实名报道涉罪人员可以加强和规范对其刑罚执行的监督。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过于绝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能公开报道其实名,但是对于涉及严重犯罪或者因为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除外。通过2010年1月27日《卫报》新闻传媒有限公司诉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贾巴尔(Guardian News and Media Ltd. v. Mohammed Jabar Ahmed ) 一案的判决,英国最高法院撤销了涉及该案恐怖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保密令"的要求,该名单中涉及许多伊斯兰教信徒。
本文拟通过对域外媒体报道涉罪人员的规则和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媒体报道中涉罪人员姓名规范的现状,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刑事案件报道涉罪人员姓名隐匿制度。当然,读者兴趣会减少,编辑们的兴趣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对于审判后的情况,除非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五年有期徒刑以下)而被封存了犯罪记录的,或者存在涉罪人员以外的原因(如国家秘密、被害人隐私等),其他的犯罪前科情况应当可以公开,媒体可以报道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姓名。1993年1月4日,法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3条增加了一款,即"在不予起诉裁定或宣告无罪裁定取得既决事由之权威效力后3个月内,此项裁定的受益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在其受到刑事追诉过程中对其指名道姓的报纸或期刊上强制性刊载公告。在各国关于媒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的规则中,要么完全允许公开涉罪人员姓名。……报道一件轰动一时而没有揭示被告人身份的审判将是一次不知来源的审判。
实名报道涉罪公众人物的做法应当坚持。1958年的法国《刑法典》第227条(1994年新刑法典第434条的第16款废止并替代该款)规定,"禁止在司法裁判公布之前发表可能会对证人作证或者司法调查机构或是审判法院的裁定产生压力的评论",违者处以罚款或监禁。
所以,我们不主张对不当公开涉罪人员姓名设置刑事责任。我国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
然而,替代条款却是一个形同虚设的条文,实践中找不到这样的先例。原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无罪推定 被追诉人 。
(三)美国:执法机关应当向媒体公开被追诉人姓名 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英国确立了"公共利益优先"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25.参见"非严重犯罪身份记录的纳入",联邦规则第71章第52,303。因此,原则18建议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保护隐私的权利,将这些人的身份和他们以前的罪行视为隐私。
但是,即使在对未成年涉罪人员的报道作了特殊规定的国家,对未成年涉罪人员姓名不公开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国,"如果媒体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言论自由就与个人的隐私和匿名利益相冲突。
"建议案在原则18 的说明中还指出:"司法公正管理的一部分应当是允许那些已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任何时候,都必须就公众在公众获取信息的权益与该信息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之间达成一个平衡。
各国对涉罪的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姓名公开规定了特殊的规则。应当看到,世界各国对媒体违反规定报道涉罪人员姓名(且妨害了无罪推定)的行为规定刑事处罚的国家只有法国,而且在实践中也从来没有使用过,形同虚设。
美国之所以是一个例外,是因为美国极力推崇新闻自由,其中,新闻自由的一部分就包括媒体以实名的形式全面报道任何人的刑事案件。在英国, 2010年以前可以禁止报道公开被追诉人姓名,但是2010年以后发生了变化,不能禁止报道被追诉人姓名。四、域外做法对我国报道涉罪人员姓名规则的启示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媒体在报道涉罪人员时应实名或是匿名,但是,从法律规定的案件信息公开规则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立场。"该条虽然没有说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报道嫌疑人姓名,但在涉及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会公布犯罪嫌疑人姓名的。
由于犯罪记录可以轻易获得,"每天全国会有大量的记者梳理起诉和法庭记录。17.[2010]UKSC1,[2010]2WLR325. 18.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2~433页。
2006年9月联邦调查局提出将未成年的轻微犯罪信息也纳入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但该项提议仍未生效, 目前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中仅纳入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严重或重大的犯罪信息。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可见,我国对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犯罪的前科记录并不进行封存。其次,不能夸大实名报道对被追诉人无罪推定权利的消极影响。